近代中国公司法:历史价值与富强梦想The Enactment of Modern Chinese Company Laws:Historical Dilemma and the Dream of National Prosperity and Strength
张玲玉;
摘要(Abstract):
近代中国公司法的制定以挽救民族危亡、实现国家富强为其目标追求,不断寻求突破历史困境,实现国家的繁荣和富强是这一时期公司法变革的历史基调。清末国人大力提倡集资设立公司,把公司当成国家富强的工具,1904年晚清《公司律》在这一背景下得以产生。民国建立后,以公司为主要力量的工商业在推动革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商人的利益诉求在立法上体现为民国公司法的不断修订。此外,近代中国国力的上升也推动了公司制度的进步,1946年《公司法》对于外国公司在华法律地位的规定是公司法领域对于国家主权的一种宣示。
关键词(KeyWords): 近代中国;公司法;富强梦想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9年度校级科研课题“近代中国公司法变革研究”(19QD11)
作者(Author): 张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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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4119/j.cnki.zgxb.2020.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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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传统中国商业及其法制不发达并不意味着传统中国不存在发达商业和有关商事法制成果,如有学者认为明清时期中国经济出现“斯密式成长”,在此背景之下,明清时期也出现了处理市场交易、商事纠纷与规范商业契约的“商业法律”。但在清末以前,明清政府对于经济事务始终未能形成积极保护与鼓吹提倡的经济发展政策,明清时期的商业法律也和西欧的商法具有不同的发展逻辑[1]。
- (1)参见:贝热尔.中国的资产阶级[M],第59-60页,转引自费正清.剑桥中华民国史(上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723.这里的贝热尔实际和法国学者白吉尔为同一人,由于译者不同,显示有所不同。白吉尔所著《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1911-1737)》一书对于中国商人阶层对于政治的参与亦有丰富的介绍[15]。